【不動產估價】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全條文|4-1 第四章第一節‧宗地估價:通則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4-1|宗地估價:通則

第 83 條:合併或分割為前提之估價
以合併或分割為前提之宗地估價,應考慮合併或分割前後之價格變動情形,而予酌量增減。

第 84 條:數筆土地合併為一宗之估價
I.數筆土地合併為一宗進行土地利用之估價,應以合併後土地估價,並以合併前各筆土地價值比例分算其土地價格。

II.非以合併一宗進行土地利用為目的之數筆相連土地,其屬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比照前項規定計算。

第 85 條:同宗不同用途土地之估價
一宗土地內有數種不同法定用途時,應考量其最有效使用及各種用途之相關性及分割之難易度後,決定分別估價或依主要用途估價。

第 86 條:有建物土地之估價
附有建物之宗地估價,應考慮該建物對該宗地價格造成之影響。但以素地估價為前提並於估價報告書敘明者,不在此限。

第 87 條:以開發為前提土地之估價
對以進行開發為前提之宗地,得採土地開發分析法進行估價,並參酌比較法或收益法之評估結果決定其估價額。

第 88 條:因區分地上權致使用受限制土地之估價
土地之上下因有其他設施通過,致使用受限制之宗地,應先估算其正常價格,再考量該設施通過造成土地利用之影響,並計算其地價減損額後,從正常價格中扣除之,以其餘額為該宗地之價格。

第 89 條:受汙染土地之估價
受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土地,應先估算其未受污染之正常價格,再依據委託人提供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考量該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影響,並計算其地價減損額後,從正常價格中扣除之,以其餘額為該宗地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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