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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地政狙擊手的學習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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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是基地,未來會是豐富地政與土地資訊的高機能重劃區!

【土地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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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就生活在土地上」,地政探究之核心為「土地」,與生活緊密相結:雙腳踩踏的土壤,地表上的草原、柏油鋪的馬路、馬路邊的房屋等,全屬於土地,皆為地政涵蓋的對象。 有些「和法規有點關聯又不太有關聯」的議題,潛藏在土地法規、土地利用及土地政策科目之中,如經濟趨勢、農地規範、工業用地規範、國際公約...有時當課外的調劑,有時覺得「這很重要」卻難以歸納到哪種主科底下,不妨開一區域自成一家,當作各類「蒐集資料」的園地,豐富思維、判斷的面向 本頁面以「主題」的方式點狀記錄各主題

【不動產估價單元】考點蒐集|法規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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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法條索引與考點蒐集 依章節,找尋所需之條文: ■第一章 總則 § 1 【法條全文】 https://landact-study.blogspot.com/2021/06/appraisal-ch1a1-7.html ■ 第二章 估價作業程序 § 8 【法條全文】 https://landact-study.blogspot.com/2021/06/appraisal-ch2a8-17.html ■ 第三章 估價方法 ■第一節 比較法 § 18 【法條全文】 https://landact-study.blogspot.com/2021/06/appraisal-ch3-1a18-27.html 【考點詞頻纂】 ★比較法 https://landact-study.blogspot.com/2021/07/blog-post_6.html ■第二節 收益法 § 28 【法條全文】 https://landact-study.blogspot.com/2021/06/appraisal-ch3-2a28-47.html 【考點詞頻纂】 ★直接資本化法與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比較 https://landact-study.blogspot.com/2021/07/blog-post.html ■第三節 成本法 § 48 【法條全文】 https://landact-study.blogspot.com/2021/06/appraisal-ch3-3a48-82.html 【考點詞頻纂】 ★成本法 https://landact-study.blogspot.com/2021/07/blog-post_74.html ★折舊 https://landact-study.blogspot.com/2021/07/blog-post_34.html ★土地開發分析 https://landact-study.blogspot.com/2021/07/appraisal-point-landdevelopmentanalysisvalue.html ■ 第四章 宗地估價 ■第一節 通則 § 83 【法條全文】 https://landact-study.blogspot.com/2021/06/appraisal-ch4-1a83-89.html ■第...

【不動產估價】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全條文|9-1 第九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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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9-1|附則 第 134 條:估價規則施行日期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章節法條已收錄完畢- ★點擊返回→「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索引

【不動產估價】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全條文|8-1 第八章:租金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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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8-1|租金估計 第 129 條:租金估價之內涵與考慮因素 不動產之租金估計應考慮契約內容、租期長短、使用目的、稅費負擔、租金水準、變遷狀態、租約更新、變更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估計之。 第 130 條:租金估價以實質租金為原則 I.不動產租金估計,以估計勘估標的之實質租金為原則。 II.前項所稱實質租金,指承租人每期支付予出租人之租金,加計押金或保證金、權利金及其他相關運用收益之總數。 第 131 條:新訂與續訂之租金故價應分別為之 不動產租金估計,應視新訂租約與續訂租約分別為之。 第 132 條:「新訂租約」之租金估價方式 新訂租約之租金估計,得採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新訂租約之租賃實例為比較標的,運用比較法估計之。 二、以勘估標的價格乘以租金收益率,以估計淨收益,再加計必要費用。 三、分析企業經營之總收入,據以估計勘估標的在一定期間內之淨收益,再加計必要費用。 第 133 條:「續訂租約」之租金估價方式 續訂租約之租金估計,得採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續訂租約之租賃實例為比較標的,運用比較法估計之。 二、以勘估標的於價格日期當時之正常價格為基礎,乘以續租之租金收益率,以估計淨收益,再加計必要費用。 三、以勘估標的原契約租金之淨收益,就其租金變動趨勢調整後,再加計必要費用。 四、分析勘估標的原契約租金與市場經濟租金之差額中,應歸屬於出租人之適當部分,加計契約租金。 -本章節法條已收錄完畢- ★點擊返回→「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索引

【不動產估價】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全條文|7-1 第七章:權利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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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7-1|權利估價 第 114 條:權利估價意涵與範圍 權利估價,包括地上權、典權、永佃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耕作權、抵押權、租賃權、市地重劃、容積移轉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估價。 第 115 條:權利估價考慮因素 權利估價,應考慮契約內容、權利存續期間、權利登記狀況、相關法令規定、民間習俗及正常市場權利狀態等影響權利價值之因素估計之。 第 116 條:地上權估價 地上權估價,應考慮其用途、權利存續期間、支付地租之有無、權利讓與之限制及地上權設定之空間位置等因素估計之。 第 117 條:典權估價 典權估價,應考慮權利存續期間、權利讓與之限制等因素,以典價為基礎估計之。 第 118 條:永佃權估價 永佃權估價,應考慮佃租支付情形、民間習俗等因素估計之。 第 118-1 條:農育權估價 農育權估價,應考慮設定目的、約定方法、權利存續期間、支付地租之有無及高低、權利讓與之限制、民間習俗、得為增加土地生產力或使用便利之特別改良等因素估計之。 第 119 條:不動產役權估價 不動產役權估價,應考慮需役不動產與供役不動產之使用情況、權利存續期間、不動產役權使用性質、民間習俗等因素估計之。 第 120 條:耕作權估價 耕作權估價,應考慮耕作期間、權利登記狀況、相關法令規定等因素估計之。 第 121 條:抵押權估價 抵押權估價,應估計價格日期當時勘估標的正常價格,以實際債權額為基礎,考慮其他順位抵押權設定狀況、流通性、風險性、增值性及執行上之難易程度等因素調整估計之。 第 122 條:租賃權估價 租賃權估價,應考慮契約內容、用途、租期、租金支付方式、使用目的及使用情形等因素估計之。 第 122-1 條:市地重劃估價 市地重劃估價,其重劃前、後地價評估項目應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23 條:容積移轉估價 容積移轉估價,應考慮容積送出基地、接受基地及其他影響不動產價格及相關法令等因素估計之。 第 124 條:權利變換估價原則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估價,其評估項目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25 條:權利變換前之「區分所有建物者」估價 I.權利變換前為區分所有建物者,應以全棟建物之基地價值比率,分算各區分所有建物房地總價之基地權利價值,公式如下: II...

【不動產估價】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全條文|6-1 第六章:土地改良物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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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6-1|土地改良物估價 第 107 條:土地改良物分類 土地改良物之分類,依土地法第五條規定。 第 108 條:土地改良物為建物時之估價原則 I.建物估價,以成本法估價為原則。 II.辦理建物估價時,其附屬設施得一併估計之。 第 109 條:土地改良物為農作改良物時之估價原則 本規則所稱農作改良物之估價,指附著於土地之果樹、茶樹、竹類、觀賞花木、造林木及其他各種農作物之估價。 第 110 條:農作改良物估價之考量因素 農作改良物之估價,應依其類別,考量其生產環境、農業災害、生產技術、生產期間、樹齡大小、生長情形、結果習性、管理狀況及農業設施等因素估計之。 第 111 條:農作改良物之估價方式 農作改良物之估價方式如下: 一、農作改良物幼小且距孳息成熟期尚長者,依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視作物生長情況估計之。 二、農作改良物接近孳息成熟期者,應估計其收穫量及市場價格,必要時得扣減價格日期至作物孳息成熟期間收成所應投入之費用。 三、農作改良物距成熟期一年以上,且有期待收穫價值者,得以產地價格為基礎,推估未來收穫價格後,折算為價格日期之價格。但應扣除價格日期至作物孳息成熟期間收成所應投入之費用。 第 112 條:土地及水利改良物之估價原則 附著於土地之工事及水利土壤之改良,以成本法估價為原則。但得斟酌比較法及收益法估價之結果,決定其估價額。 第 113 條:受汙染土地改良物之估價 受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建物,應先估算其未受污染之正常價格,再依據委託人提供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考量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影響,並計算其減損額後,從正常價格中扣除之,以其餘額為該建物之價格。 -本章節法條已收錄完畢- ★點擊返回→「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索引

【不動產估價】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全條文|5-1 第五章:房地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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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5-1|房地估價 第 98 條:區分所有建物之估價 區分所有建物之估價,應就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之比例及基地權利合併估價,並考量其與比較標的之樓層別效用比及位置差異作適當之調整。前項樓層別效用比,由全聯會按不同地區所蒐集之案例公告,供前項調整之參考,並依市場行情及地方習慣推估之。 第 99 條:以房地價格推估基地單價之方法 I.以勘估標的之房地價格推估其基地單價時,得以下列方式估計之: 一、勘估標的之基地價格=勘估標的之房地價格-勘估標的之建物成本價格。 二、勘估標的之基地單價=勘估標的之基地價格/勘估標的之基地面積。 II.勘估標的之土地價值比率及建物價值比率已知者,以勘估標的之房地價格推估其基地單價時,亦得以下列方式估計之: 一、勘估標的之基地價格=勘估標的之房地價格× 土地價值比率 二、勘估標的之基地單價=勘估標的之基地價格/勘估標的之基地面積。 III.前項所稱土地價值比率及建物價值比率,應參酌當地市場調查資料,運用估價方法計算之。 第 100 條:以區分所有建物價格推估基地單價之方法 I.前條勘估標的屬區分所有建物時,以其房地價格推估該區分所有建物基地單價時,得以下列方式估計之: 一、該區分所有建物基地權利價格=該區分所有建物房地價格-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建物成本價格。 二、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權利單價=該區分所有建物基地權利價格/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持分面積。 三、基地單價=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權利單價× 平均地價分配率/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地價分配率。 II.前項第三款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地價分配率公式如下: 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地價分配率=該區分所有建物之樓層別效用比-平均樓層別效用比× 全棟建物成本價格占全棟房地總價格比率。 第 101 條:已知土建比前提下,以區分所有建物推估基地單價之方法 I.勘估標的之土地價值比率及建物價值比率已知者,前條以房地價格推估該區分所有建物基地單價,亦得以下列方式估計之: 一、該區分所有建物基地權利價格=該區分所有建物房地價格× 土地價值比率 二、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權利單價=該區分所有建物基地權利價格/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持分面積。 三、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單價=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權利單價× 平均樓層別效用比/該區分所有建物之樓層別效用比 II.前項所稱土地價值比率及建物價值比率,應參酌當地市場調查資料,運用估...

【不動產估價】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全條文|4-2 第四章第二節‧宗地估價:特殊宗地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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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4-2|宗地估價:特殊宗地估價 第 90 條:溫泉地之估價 溫泉地之估價,應考慮溫泉地之水權內容、開發成本、水量、水質、水溫、當地之交通情形、相關設施及遊客人數等影響溫泉地價格之因素。 第 91 條:高爾夫球場之估價 高爾夫球場之估價,應考慮會員制度、球場設施、開發成本、收益及營運費用等因素。 第 92 條:林地之估價 林地之估價,得視林木之成長情形而分別採取比較法、收益法及成本法估計之。於採成本法估價時,其總費用之計算,應考量造林費、林地改良費及道路開挖費用。 第 93 條:農場或牧場之估價 農場或牧場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無買賣實例者,得以附近土地價格為基礎,考慮其位置、形狀、地形、土壤特性及利用狀況等差異,比較推估之。 第 94 條:鹽田之估價 鹽田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無買賣實例者,得以附近土地價格為基礎,考慮其日照、通風、位置及形狀等差異,比較推估之。 第 95 條:池沼或墓地之估價 池沼、墓地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無買賣實例者,得以附近土地價格為基礎,考慮位置、形狀、利用狀況等差異,比較推估之。 第 96 條(刪除) 第 97 條:公保地之估價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無買賣實例者,得比較其與毗鄰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強度差異,及土地價值減損情況,並斟酌毗鄰土地平均價格為基礎推算之。 -本章節法條已收錄完畢- ★點擊返回→「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索引

【不動產估價】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全條文|4-1 第四章第一節‧宗地估價: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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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4-1|宗地估價:通則 第 83 條:合併或分割為前提之估價 以合併或分割為前提之宗地估價,應考慮合併或分割前後之價格變動情形,而予酌量增減。 第 84 條:數筆土地合併為一宗之估價 I.數筆土地合併為一宗進行土地利用之估價,應以合併後土地估價,並以合併前各筆土地價值比例分算其土地價格。 II.非以合併一宗進行土地利用為目的之數筆相連土地,其屬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比照前項規定計算。 第 85 條:同宗不同用途土地之估價 一宗土地內有數種不同法定用途時,應考量其最有效使用及各種用途之相關性及分割之難易度後,決定分別估價或依主要用途估價。 第 86 條:有建物土地之估價 附有建物之宗地估價,應考慮該建物對該宗地價格造成之影響。但以素地估價為前提並於估價報告書敘明者,不在此限。 第 87 條:以開發為前提土地之估價 對以進行開發為前提之宗地,得採土地開發分析法進行估價,並參酌比較法或收益法之評估結果決定其估價額。 第 88 條:因區分地上權致使用受限制土地之估價 土地之上下因有其他設施通過,致使用受限制之宗地,應先估算其正常價格,再考量該設施通過造成土地利用之影響,並計算其地價減損額後,從正常價格中扣除之,以其餘額為該宗地之價格。 第 89 條:受汙染土地之估價 受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土地,應先估算其未受污染之正常價格,再依據委託人提供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考量該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影響,並計算其地價減損額後,從正常價格中扣除之,以其餘額為該宗地之價格。 -本章節法條已收錄完畢- ★點擊返回→「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索引

【不動產估價】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全條文|3-3 第三章第三節‧估價方法: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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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3-3|估價方法:成本法 第 48 條:成本法的意涵 I.成本法,指求取勘估標的於價格日期之重建成本或重置成本,扣減其累積折舊額或其他應扣除部分,以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 II.依前項方法所求得之價格為成本價格。 III.建物估價以求取重建成本為原則。但建物使用之材料目前已無生產或施工方法已改變者,得採重置成本替代之。 IV.重建成本,指使用與勘估標的相同或極類似之建材標準、設計、配置及施工品質,於價格日期重新複製建築所需之成本。 V.重置成本,指與勘估標的相同效用之建物,以現代建材標準、設計及配置,於價格日期建築所需之成本。 第 49 條:成本法程序 成本法估價之程序如下: 一、蒐集資料。 二、現況勘察。 三、調查、整理、比較及分析各項成本及相關費用等資料。 四、選擇適當方法推算營造或施工費。 五、推算其他各項費用及利潤。 六、計算總成本。 七、計算建物累積折舊額。 八、計算成本價格。 第 50 條:成本法的資料蒐集(勘估標的土地與建物資料) 成本法估價除依第十一條規定蒐集資料外,另得視需要申請及蒐集下列土地及建物所需資料: 一、土地開發及建築構想計畫書。 二、設計圖說。 三、相關許可或執照。 四、施工計畫書。 五、竣工圖。 六、使用執照。 七、登記(簿)謄本或建物平面位置圖。 第 51 條:成本法的資料蒐集(同一供需圈內行情資料) 成本法估價應蒐集與勘估標的同一供需圈內之下列資料: 一、各項施工材料、人工之價格水準。 二、營造、施工、規劃、設計、廣告、銷售、管理及稅捐等費用資料。 三、資本利率。 四、開發或建築利潤率。 第 52 條:「總成本」之計算 I.勘估標的之總成本應包括之各項成本及相關費用如下: 一、營造或施工費。 二、規劃設計費。 三、廣告費、銷售費。 四、管理費。 五、稅捐及其他負擔。 六、資本利息。 七、開發或建築利潤。 II.前項勘估標的為土地或包含土地者,總成本應加計價格日期當時之土地價格。 III.總成本各項計算過程應核實填寫於成本價格計算表內。 第 53 條:「營造或施工費」包含項目 勘估標的之營造或施工費,項目如下: 一、直接材料費。 二、直接人工費。 三、間接材料費。 四、間接人工費。 五、管理費。 六、稅捐。 七、資本利息。 八、營造或施工利潤。 第 54 條:「營造或施工費」之求取方式 勘估標的之營造...

【不動產估價】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全條文|3-2 第三章第二節‧估價方法:收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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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3-2|估價方法:收益法 第 28 條:收益法的意涵與求算方法 收益法得採直接資本化法、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等方法。依前項方法所求得之價格為收益價格。 第 29 條:「直接資本化法」的意涵 直接資本化法,指勘估標的未來平均一年期間之客觀淨收益,應用價格日期當時適當之收益資本化率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 第 30 條:「直接資本化法」的公式 直接資本化法之計算公式如下: 收益價格=勘估標的未來平均一年期間之客觀淨收益÷收益資本化率 第 31 條:「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的意涵 I.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指勘估標的未來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期間之各期淨收益及期末價值,以適當折現率折現後加總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 II.前項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得適用於以投資為目的之不動產投資評估。 第 32 條:「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的公式 (按:公式為圖片規格) 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之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 P :收益價格。 CFk :各期淨收益。 Y :折現率。 n’ :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期間。 k :各年期。 Pn’:期末價值。 第 33 條:「客觀淨收益」推估法 I.客觀淨收益應以勘估標的作最有效使用之客觀淨收益為基準,並參酌鄰近類似不動產在最有效使用情況下之收益推算之。 II.以不動產證券化為估價目的,採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估價時,各期淨收益應以勘估標的之契約租金計算為原則。但因情況特殊不宜採契約租金估價,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III.前項契約租金未知者,應以市場經濟租金推估客觀淨收益。 第 34 條:收益法程序 收益法估價之程序如下: 一、蒐集總收入、總費用及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等資料。 二、推算有效總收入。 三、推算總費用。 四、計算淨收益。 五、決定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 六、計算收益價格。 第 35 條:收益法應蒐集之資料 I收益法估價應蒐集勘估標的及與其特性相同或相似之比較標的最近三年間總收入、總費用及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等資料。 II.前項蒐集最近三年間之資料有困難時,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III.蒐集第一項資料時,應就其合理性進行綜合研判,以確定資料之可用性,並得依其持續性、穩定性及成長情形加以調整。前條蒐集總收入資料,得就其不動產之租金估計之,以確認總收入資料之合理性。 第 36 條:「有效總收入」計算方式 I.勘估標的之有效總收入...

【不動產估價】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全條文|3-1 第三章第一節‧估價方法:比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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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3-1|估價方法:比較法   第 18 條:比較法的意涵 比較法指以比較標的價格為基礎,經比較、分析及調整等,以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依前項方法所求得之價格為比較價格。 第 19 條:比較法重要名詞定義 本節名詞定義如下: 一、情況調整: 比較標的之價格形成條件中有非屬於一般正常情形而影響 價格時,或有其他足以改變比較標的價格之情況存在時,就該影響部分所作之調整。 二、價格日期調整: 比較標的之交易日期與勘估標的之價格日期因時間之差異,致價格水準發生變動,應以適當之變動率或變動金額,將比較標的價格調整為勘估標的價格日期之價格。 三、區域因素調整: 所選用之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不在同一近鄰地區內時,為將比較標的之價格轉化為與勘估標的同一近鄰地區內之價格水準,而以比較標的之區域價格水準為基礎,就區域因素不同所產生之價格差異,逐項進行之分析及調整。 四、個別因素調整: 以比較標的之價格為基礎,就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因個別因素不同所產生之價格差異,逐項進行之分析及調整。 五、百分率法: 將影響勘估標的及比較標的價格差異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逐項比較,並依優劣程度或高低等級所評定之差異百分率進行價格調整之方法。 六、差額法: 指將影響勘估標的及比較標的價格差異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逐項比較,並依優劣程度或高低等級所評定之差額進行價格調整之方法。 七、計量模型分析法: 蒐集相當數量具代表性之比較標的,透過計量模型分析,求出各主要影響價格因素與比較標的價格二者之關係式,以推算各主要影響價格因素之調整率及調整額之方法。 第 20 條:計量模型分析之條件 應用前條計量模型分析法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須蒐集應用計量模型分析關係式自變數個數五倍以上之比較標的。 二、計量模型分析採迴歸分析者,其調整後判定係數不得低於零點七。 三、截距項以外其他各主要影響價格因素之係數估計值同時為零之顯著機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第 21 條:比較法程序 I.比較法估價之程序如下: 一、蒐集並查證比較標的相關資料。 二、選擇與勘估標的條件相同或相似之比較標的。 三、對比較標的價格進行情況調整及價格日期調整。 四、比較、分析勘估標的及比較標的間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之差異,並求取其調整率或調整額。 五、計算勘估標的之試算價格。 六、決定勘估標的之比較價格。 II.前項第五款所稱之試算價格,指...

【不動產估價】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全條文|2-1 第二章‧估價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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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二章|估價作業程序   第 8 條:估價程序 不動產估價作業程序如下: 一、確定估價基本事項。 二、擬定估價計畫。 三、蒐集資料。 四、確認勘估標的狀態。 五、整理、比較、分析資料。 六、運用估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 七、決定勘估標的價格。 八、製作估價報告書。 第 9 條:估價事項 確定估價基本事項如下: 一、勘估標的內容。 二、價格日期。 三、價格種類及條件。 四、估價目的。 第 10 條:估價計劃 擬定估價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確定作業步驟。 二、預估所需時間。 三、預估所需人力。 四、預估作業經費。 五、擬定作業進度表。 第 11 條:估價蒐集資料 不動產估價應蒐集之資料如下: 一、勘估標的之標示、權利、法定用途及使用管制等基本資料。 二、影響勘估標的價格之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 三、勘估標的相關交易、收益及成本資料。 第 12 條:比較標的蒐集原則 不動產估價師應依下列原則蒐集比較實例: 一、實例之價格屬正常價格、可調整為正常價格或與勘估標的價格種類相同者。 二、與勘估標的位於同一供需圈之近鄰地區或類似地區者。 三、與勘估標的使用性質或使用管制相同或相近者。 四、實例價格形成日期與勘估標的之價格日期接近者。 第 13 條:確認勘估標的 I.確認勘估標的狀態時,應至現場勘察下列事項: 一、確認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及權利狀態。 二、調查勘估標的及比較標的之使用現況。 三、確認影響價格之各項資料。 四、作成紀錄及攝製必要之照片或影像檔。 II.委託人未領勘,無法確認勘估標的範圍或無法進入室內勘察時,應於估價報告書敘明。 第 14 條:勘估價格需採2種以上估價方法 不動產估價師應兼採二種以上估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但因情況特殊不能採取二種以上方法估價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第 15 條:勘估價格檢討與調整 I.不動產估價師應就不同估價方法估價所獲得之價格進行綜合比較,就其中金額顯著差異者重新檢討。並視不同價格所蒐集資料可信度及估價種類目的條件差異,考量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勘估標的價格,並將決定理由詳予敘明。 II.以契約約定租金作為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信託利益分配基礎者,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之收益價格應視前項情形賦予相對較大之權重。但不動產證券化標的進行清算時,不在此限。 第 16 條:估價報告書規範 I...

【不動產估價】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全條文|1-1 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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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母法之依據 本規則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估價重要名詞定義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正常價格: 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買賣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交易條件形成之合理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二、限定價格: 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在下列限定條件之一所形成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一)以不動產所有權以外其他權利與所有權合併為目的。 (二)以不動產合併為目的。 (三)以違反經濟合理性之不動產分割為前提。 三、特定價格: 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基於特定條件下形成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四、特殊價格: 指對不具市場性之不動產所估計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五、正常租金: 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租賃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租賃條件形成之合理租賃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六、限定租金: 指基於續訂租約或不動產合併為目的形成之租賃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七、價格日期: 指表示不動產價格之基準日期。 八、勘察日期: 指赴勘估標的現場從事調查分析之日期。 九、勘估標的: 指不動產估價師接受委託所估價之土地、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 十、比較標的: 指可供與勘估標的間,按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之差異進行比較之標的。 十一、同一供需圈: 指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間能成立替代關係,且其價格互為影響之最適範圍。 十二、近鄰地區: 指勘估標的或比較標的周圍,供相同或類似用途之不動產,形成同質性較高之地區。 十三、類似地區: 指同一供需圈內,近鄰地區以外而與勘估標的使用性質相近之其他地區。 十四、一般因素: 指對於不動產市場及其價格水準發生全面影響之自然、政治、社會、經濟等共同因素。 十五、區域因素: 指影響近鄰地區不動產價格水準之因素。 十六、個別因素: 指不動產因受本身條件之影響,而產生價格差異之因素。 十七、最有效使用: 指客觀上具有良好意識及通常之使用能力者,在合法、實質可能、正當合理、財務可行前提下,所作得以獲致最高利益之使用。 第 3 條:蒐集資料原則(不動產市場) 不動產估價師應經常蒐集與不動產價格有關之房地供需、環境變遷、人口、居民習性、公共與公用設施、...